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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长沙,一男子晚饭后牵着饲养的拉布拉多,到小区公园遛狗时,一老人因害怕5米多外、一直在叫的拉布拉多,于是下意识后往退。老人因此摔倒后家属将男子告上法庭,以造成伤残为由索赔12万。(案例来源:湖南长沙中院)肖先生特别喜欢狗狗,在征得家人同意后,肖先生到宠物店挑选了一条比较温顺的拉布拉多犬。狗狗买回来后,肖先生遵守与家人的约定,每天自己定时打扫狗狗的卫生、遛狗及负责其起居饮食问题。事发当天晚上,肖先生晚饭后与平时一样牵着狗狗下楼到公园处遛狗时,在一人行道处与老人赖大妈偶遇。当时,赖大妈正面向肖先生的方向走来。可不知道为什么,狗狗见到赖大妈后,就一直不停的对着赖大妈叫,肖先生不停喝止也没起到作用。赖大妈一直都害怕狗狗,虽然当时肖先生手上有绳子牵着,但赖大妈还是很害怕,并下意识的往后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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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万万没想到的是,赖大妈在往后退的过程中,却因拌了一下,导致摔倒在地上,起不来了。肖先生见状立即报警并拨打120电话,将赖大妈送到医院就诊。赖大妈因此住院治疗20多天。后经鉴定,赖大妈的股骨颈骨折、股骨大结节骨折。造成其身体一处伤残9级、一处伤残10级的后果。赖大妈出院后其子女向肖先生讨要说法,并要求其赔偿母亲的医药费以及其一切经济损失共计12万。可肖先生却坚持认为,自己严格按照要求养狗,不仅有养狗证,当时还牵着狗出门。更重要的是,当时赖大妈与狗狗的距离起码五米以上,且没有证据证明赖大妈的受伤是狗狗造成的,所以其无需担责。多次理论未果后,赖大妈委托自己的儿子赖先生将肖先生告上法庭,主张狗的饲养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,造成赖大妈身体受到损伤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民法典第919条规定,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,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。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,赖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母亲的住院记录、伤残鉴定报告以及报警记录等证据,拟证明母亲受伤与肖先生所饲养的动物有因果关系。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,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责任。本条规定讲得很清楚,只要是所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的损害,饲养人就应当承担责任。除非饲养人能够举证证明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。随后双方围绕本规定展开激烈辩论,赖先生认为,虽然肖先生主张有养证、有拴绳,但是,《长沙养犬管理条例》第23条第2款规定,在携犬出户时应当用2米以下的犬绳牵领犬只,并为犬只佩戴嘴套。据此,赖先生认为,肖先生没有为所饲养的狗狗戴上嘴套,就属于过错行为,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。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,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,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。可肖先生又反驳称,虽然自己没有给狗狗戴嘴套,存在一定的过错,但狗狗并没对赖大妈进行攻击,且双方相隔五米以上,即赖大妈摔倒与其没有给狗狗戴嘴套的行为,没有因果关系,故无需承担责任。可赖先生却认为,如果肖先生给狗狗戴上嘴套,其就不会对着赖大妈大声叫,赖大妈就不会因此而后退并导致摔伤的后果,因此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也就是说,在肖先生存在过错、赖大妈受到损伤的情况下,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客观上的因果关系,是本案的争议的焦点。需要注意的是,认定是否存在客观上的因果关系,只要求有引发与被引发的关系就可以了。意思就是说,因果关系并非一定要求两者之间有接触,即一方的后果是因对方的行为而引发的,就有因果关系。具体到本案中,赖大妈时年77岁,其在面对重达90斤、高约70厘米的拉布拉多不停对着自己叫时,根据社会普遍认知标准来判断,足以让赖大妈产生恐惧、紧张心理,因此法院认为肖先生应当承担责任。法院同时还认为,赖大妈一方也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,故其本人未尽义务而造成的损害,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。最终,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实际情况,酌情判定双方各承担50%的责任。可一审宣判后,双方都不服气。赖先生认为对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;肖先生则坚持认为无需承担责任。随后双方均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。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也支持一审观点,故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